中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员工队伍,促进公共服务进步,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准确贯彻民主、公开、角逐、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员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打造完善人事管理规范。
事业单位拟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规范,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员工建议。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打造事业单位职位管理规范,明确职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依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位。
职位应当具备明确的名字、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职位设置策略,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职位等职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工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拟定公开招聘策略;
公布招聘职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审察面试职员资格条件;
考试、考察;
体检;
公示拟聘职员名单;
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职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拟定竞聘上岗策略;
在本单位公布竞聘职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审察竞聘职员资格条件;
考评;
在本单位公示拟聘职员名单;
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员工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